低空空域風險防控
??隨著無人機“黑飛”事件頻頻發生,警惕小型無人機“黑飛”、私闖禁區的舉措,已經不容絲毫懈怠。對無人機加強管理,有所規范,是對無人機進行有效管控的必要條件。
??1.推動地方性立法進行源頭管控
??現行低空空域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缺少對低空飛行活動的具體規范和實施細則,短期內無法滿足低空空域管理需求。因此,在等待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的同時,應發揮地方立法主動性,針對航空器界定、生產、購買、上牌(發放飛行證)、維修、保養、年檢、轉讓、報廢等,以及航空器飛行員駕照申領、年檢、計分等,盡可能出臺全面、細化、可操作的具體規范,特別是必須綜合、重點考慮小型無人機可能造成的威脅,從體積、載荷、航程和飛行速度、高度以及采用的遙控頻段、通信編碼加密方式等方面,對需要管控的無人機進行準確界定、嚴格管控。
??2.產、銷環節主動制定行業規則
??從制造產業的角度看,當前無人機產品并未形成行業標準,業內水平參差不齊,對無人機的通信和控制并無統一的規定。我國相關企業應積極配合工信部等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管理規范,也要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保障無人機產品的安全性,譬如通過飛控系統精準定高、定位懸停、自動返航、敏感區域禁飛等功能,來提高無人機飛行的安全性。同時,在銷售環節應采取實名登記等手段,做到可控可查可追溯。
??3.飛行管控從階段管理向常態管理轉變
??從目前工作情況看,由于相關執法管理權和分工不明確,“相互推諉、管而不控、任其所為”的情況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對當前“黑飛”日益增多的情況,應將小型無人機等航空器防控、處置工作納入常態管理。建議推動由政府牽頭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公安、工商、空管等部門的相關職責,形成執法合力,嚴格各類航空器的產銷、使用、管理、飛行動態、起降場地管理,落實重點人(組織)管控措施,嚴防無人機等私人航空器對城市安全產生威脅。
??4.建設重點區域“反無人機”防控體系
??針對城市人員密集區域或重要目標單位等潛在的恐怖襲擊目標,統籌開展“反無人機”防控體系建設。典型的“反無人機”防控體系,應由基于不同層面、不同體制、不同功能的“反無人機”防控設備,有機、立體地進行組建,主要包括:
??(1)全城區“反無人機”監控系統。基于平流層飛艇等高空平臺,實現城市全景的“反無人機”飛行器監測,并實時上報指揮中心,識別潛在的危險目標,達到“以高制低”的目的。
??(2)重點場所“反無人機”防控系統。基于在重要場所布設高架微波/光學復合探測設備,實現對周邊1—2千米范圍內的小型航空器的快速探測、識別與跟蹤,并配備微波、激光等誘偏、干擾系統,實現對布防區域的安全拒止,達到“以靜制動”的目的。
??(3)動態流動“反無人機”防控系統。基于車載、機載探測與攻擊平臺,對臨時熱點場所或高空探測到的潛在威脅目標實現補充監測與安全拒止,達到“以動制動”的目的。各系統應統籌建設,信息共享,統一指揮,相互協作,共同實現安保防恐重點地區、區域的可靠安全防控。